方旭:“例外狀態”台中坐月子中心推薦的歷史與法的現實意義

內容摘要:施米特將其“決斷論”推及“專政”,根據“必要性不承認任何法律”與“必要性創造法律”兩種闡釋劃分出“委托專政”與“主權專政”。施米特的“委托專政”的原型是羅馬專政官制度,他認為委托專政者並不等於主權者,抑或可以說,委托專政者是維護主權決斷者奠立憲法秩序。本雅明發現在“主權者”之外存在一種神聖暴力,這種暴力作為一種“例外狀態”是對任何法律秩序的純然否定,使得“純粹生命”擺脫瞭現存不完滿的法律秩序,從而通達“幸福生命”,可以看到——本雅明是為打破現存秩序的革命暴力的辯護.據此阿甘本將“例外狀態”放在兩種歷史傳統中討論:一種是依中世紀的教會法傳統,承認“必要性不承認任何法律”,另一種則是存在一種隱性的“主權決斷論”的可能,即“必要性創造法律”。

關鍵詞:主權;施米特;權力;法律體系;危機;凱爾森;秩序;委托;必要性;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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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狀態”為德國公法學傢卡爾·施米特所復興,其內涵指涉一種政治境況:國傢既有的法律秩序被驟然懸置,為某種臨時狀況所取代,從而維護既有憲制,或者創造一種新的憲制秩序。但就此理論本身,它擁有一個比較古老的理論傳統,學界通常將古羅馬專政官制度視為現代危機政府理論研究的起點。

古羅馬共和國建立之初,面臨外敵入侵和國內叛亂等諸多問題,為瞭應對國傢危機,保障公共安全,設立專政官制度。就這個官職制度本身而言,它首先是一個行政官職。在時間上存在臨時限度,比如專政官的任期6個月,不交出權力甚至可以判處死刑,權力的臨時交托為專政官制度的最大特征。另外,專政官的官職權力也受到諸多限制,比如每次隻能選舉一名專政官,並且其任期不能比其他執政官長。專政官集軍權和政權於一身,但他的權力限於委托給他的任務范圍內。護民官對其有監督的權力,可以要求其停止行動,可以在其任期結束後追究其責等等。總之,共和時期的專政官是一種有限度的行政權力存在。

共和國晚期開始濫用專政官的權力,將原先具有限度的行政權力,轉變為個人獨裁。蘇拉與凱撒的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借助法律規范中的“例外狀態”,可以找到一條通往“合法性獨裁”的途徑。實際上,我們在反思古羅馬共和國崩潰的同時,往往會與魏瑪共和國之殤對觀。細心的《魏瑪憲法》研究者發現,憲法中的第48條就是民主政制中設定的一個隱藏的“君主條款”,關於專政條款與魏瑪共和國崩潰的關系始終是當代法學論爭揮之不去的話題,尤其對質疑自由民主政制基本價值的研究者而言,民主的敵人以合法的形式從其內部推翻民主制的教訓依然令人津津樂道。凱撒被刺死之後,公元前44年通過《安東尼法》廢除瞭專政官制度,隨著帝國時代的到來,古羅馬專政官制度徹底消失。古羅馬衰落之後,歐洲進入長時期的中世紀封建時期,各地適用自己民族的習慣法和教會組織體系內的教會法。

中世紀著名法諺“必要性無法可循”的原則來自於格拉底蒂安(Graziano)的《教令集》(又稱為《教會法律叢書》),這本是教會法的標準教科書,收錄瞭3945種教會法文獻。《教令集》中出現瞭兩次“必要性無法可循”,托馬斯·阿奎那在《神學大全》中發展瞭這一教令體,當其談到豁免權威時,他提到,“如果因為突發的危險而沒有時間求諸較高權威,那麼這個必要性就帶來瞭豁免,因為必要性並不臣屬於法律。”“例外狀態”理論後世經博丹、馬基雅維利、盧梭等思想大傢重新闡釋,有瞭兩種不同的以“國傢”為主體的解釋路徑:一個是存在一種“合法的無法狀態”,另一種則是“無法狀態仍在合法之中”。晚近以來,關於這兩條路徑的討論可以參考施米特與漢斯·凱爾森兩人的爭論。台中頂級月子中心

施米特“例外狀態”理論的核心在於“決斷論”。1922年《政治的神學》一書的副標題是“主權學說四論”,該書開篇的第一句“主權就是決斷例外狀態”闡明瞭這個問題。施米特認為法律最為重要的問題是“誰決斷”,“誰”將決斷“例外狀態”的存在,在他看來,“主權者”產生於決斷而非規范,“例外狀態”能夠逼迫主權者超越規范“決定是否出現瞭極端緊急情況,以及采取何種措施消除這種情況”。但僅僅憑著“決斷論”仍無法實現“例外狀態”下的治理。施米特將其“決斷論”推及“專政”,根據“必要性不承認任何法律”與“必要性創造法律”兩種闡釋劃分出“委托專政”與“主權專政”。

施米特的“委托專政”的原型是羅馬專政官制度,他認為委托專政者並不等於主權者,抑或可以說,委托專政者是維護主權決斷者奠立憲法秩序。委托專政者權力來自一個最高的統治者或者主權者的任命,目的是完成某一特定任務,隨著這一任務的完成,委托專政者的使命也終結。“主權專政”的觀念可以追溯至18世紀啟蒙哲學,他們認為在宣告“例外狀態”之後,人民可以代表原有的政府機器管理國傢事務。按照施米特的說法,主權專政擁有相對較長的存續時間,甚至制憲權。

凱爾森拒絕“例外”創造秩序,主要是他反對以革命暴力行為推翻當下憲法秩序。他認為應該將政治性排除出法律體系——將“人民”這一當下民主政治神學概念的基石抽空,從而替換成其純粹法律體系,可以在規范的狀態中拒斥代表奇跡的“例外”存在,這樣就可以擺脫神學的桎梏。按照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他要求相信法律體系的自生能力,在危機來臨之時,法律體系將自動運行。在他看來,國傢的本質就是一個整體規范問題,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力量,按照規范產生規范的原則,任何危機都可以在法律體系之內解決。

施米特與凱爾森之間的差異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大,雖然兩人都互有指責:施米特認為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是犯瞭政治幼稚病,凱爾森則認為施米特的總統守護憲法不過是為君主復辟。但客觀來說,二者都沒有荒謬到否定民主制度作為現代憲制秩序的根基這一理論基礎,如果在理論上難以相互說服,至少二人在關於維護魏瑪憲制、台中產後護理之家推薦反對納粹上臺和暴力革命這一基本目的上基本一致。

晚近政治哲學傢對“例外狀態”的考察開始從“主權者”抑或“國傢”下降到“個體生命”。本雅明意識到,無論是施米特的“主權者的決斷”,還是凱爾森的“終極法律裝置”,都讓“例外狀態”具有一種“常態化”的趨勢。這點與法國公法學傢泰奧多爾·雷納克在《論戒嚴狀態:歷史與法律研究》(1885)中將“例外狀態”區分為“擬制的例外狀態”和“真實的例外狀態”的判斷契合。“真實的例外狀態”容易理解,但是“擬制的例外狀態”成為法學界的新關註點。

本雅明發現在“主權者”之外存在一種神聖暴力,這種暴力作為一種“例外狀態”是對任何法律秩序的純然否定,使得“純粹生命”擺脫瞭現存不完滿的法律秩序,從而通達“幸福生命”,可以看到——本雅明是為打破現存秩序的革命暴力的辯護,其關切的並非“無中生有”或者“規范之內”的“例外狀態”。據此阿甘本將“例外狀態”放在兩種歷史傳統中討論:一種是依中世紀的教會法傳統,承認“必要性不承認任何法律”,另一種則是存在一種隱性的“主權決斷論”的可能,即“必要性創造法律”。阿甘本發覺“例外狀態”理論存在一種獨特的悖論結構:“主權的悖論在於,主權者同時外在於和內在於法律”。主權者對法與非法的臨界區分不清,實際導致瞭主權者在實際上擁有宣佈進入例外狀態的權力,“例外狀態”實現瞭“主權者”與“法”之間的統一。他認為西方思想傳統中的“例外狀態”本質是一種精致虛構,主權者會利用“例外狀態”成為一種常態化治理的危險。人要擺脫成為一種真正的“無目的的手段”,成為一種“生活在本己的生命之中”,就要卸除法與生命、法與主權者之間的一切關聯。阿甘本並未像本雅明那樣提出通過暴力消除主權設置的“虛擬的例外狀態”,而是提出瞭一種“無為”的“統而不治”的人類生活願景。

實際上要克服“例外狀態”導致的主權危機並不容易,主權者的形象從暴力統治轉變為現代化的治理體系,但國傢權力本身並未發生變化。隻要主權依然存在,國傢就會面臨危機時刻,隻有在此時——國傢權力與限制國傢權力兩者之間的張力台中西區月子中心才是國傢治理的要害所在。受到危機的刺激後,隱藏在民主制度中的君主權力才會外化為專政法權顯現。“9·11”之後的美國反恐經驗正好向我們揭示瞭現代國傢面臨的一個更為困窘的事實:憑借“例外狀態”的正當性建立起的官僚治理體系,如何向“治下公民”重述作為其創生者的“例外神話”?當再一次遇到危機之時,在“暴力”與“馴服”之間,如何重新喚醒“例外的正當性”?這是縈繞在我們心中的一個新的主權悖論。

(本文系國傢社科基金項目“西方馬克思主義視閾下‘例外狀態’社會治理及其應用前景研究”(17XKS016)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中共重慶市委黨校哲學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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